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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3-27 | 驰名商标

司法认定中国驰名商标的条件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
《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 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2. 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3. 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4. 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5. 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二、通过司法途径申请认定驰名商标,除提供侵权的有关证据以外,申请人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如下证据材料:
(一)企业的基本情况;
(二)商标的基本情况;
(三)商标依法受保护的有关资料;
(四)商标产品的基本经济情况;
(五)商标产品质量的有关证据;
(六)商标产品国内外分布、销售情况;
(七)商标的广告宣传情况;
(八)商标所获得的荣誉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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