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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申请驰名商标主要通过工商认定和司法认定两个方面,异议、争议、商标管理、司法四个途径进行:
一、工商途径
1.在商标异议中认定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令第5号《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13条的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在商标异议中认定驰名,除了有认为他人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自己商标的异议申请,还须向商标局提交证明自己商标驰名的有关证据材料。
2.在商标争议中认定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令第5号《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认为他人意见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证据。”
申请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撤销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的,应当在争议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提出,并且必须是争议商标比申请人的引证商标较晚注册。
通过争议途径认定驰名,除应证明争议商标存在复制、摹仿或者翻译自己的注册商标的实施存在,还要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3.在商标管理过程中认定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令第5号《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在商标管理工作中,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的,可以向案发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禁制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证明其驰名的有关材料。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申请人的商标被他人假冒、侵权的,证明该商标具有一定的市场号召力,为相关公众所广泛的知晓。为了有效保护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在商标侵权打假的行政工作过程中,商标所有人可以依法向相关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认定其被侵权的商标为驰名商标。
二、司法途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当事人对曾经被行政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请求保护的,对方当事人对涉及的商标驰名不持异议,人民法院不再审查。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审查。”
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司法认定驰名商标是在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的过程中实施的。在商标民事纠纷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其所有的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应当依据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对申请人申请的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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